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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注册的流程与资料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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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是一个单一的市场,由27个成员国组成,其法律体系与国内的法律体系并不相同,其各成员国的法律地位也不相同。欧盟商标是指在欧盟成员国领土范围内或在其本国主管机关注册的商标。欧盟商标包括纯文字、纯图形、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欧盟商标是欧盟内部市场一体化的产物。19981212日,《内部市场单一性协定》生效,协定规定在欧盟内建立统一的内部市场,在该市场内可以使用一种共同的商标和标志。该协定是欧盟单一性概念的法律基础,它使得在欧洲统一市场中使用一个商标和标志成为可能。本文将为您介绍欧盟商标注册的流程与资料。

一、 提出申请

1.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以使该商标在欧盟(EU)获得保护。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书中明确其希望将商标注册在哪一个或多个欧盟成员国中。如果没有指定成员国的话,该商标可以直接在欧盟(EU)获得保护。

2.一个商标只能作为一个欧盟成员国申请注册。

3.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以一个或多个指定保护的商品或服务清单代替多个申请。

4.如果是以颜色组合作为商标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交5份颜色组合的图样,每一份都必须与整个商标所要求的颜色组合相同;如果是以立体标志作为商标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交6份立体图样。

5.对于一份申请中包含多种颜色的图形或其组合,申请人必须提交多个颜色组合的图样,但最多四种颜色。

二、 形式审查

欧盟商标注册申请从申请到获得欧盟商标注册证书,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

1.形式审查:申请递交后,欧洲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书、委托书、商标图样、商品或服务清单等进行形式审查。如果通过了审查,官方将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2.实质审查:在形式审查阶段未通过的商标,申请人将被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其进行修改或撤回;若仍不满足要求,则被官方驳回。如果欧盟商标注册申请人对欧委会的驳回理由不满,还可以向欧专局申诉。

对于欧盟商标的注册申请,欧盟各成员国可以单独对该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有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或地址与申请注册的欧盟商标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内均有不同,那么该申请人必须与该成员国的申请人一同接受审查。如果申请人的名义或地址有任何变化,该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欧专局递交申请文件。

三、 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规费,并进行实质审查。

欧盟商标审查遵循注册优先原则,即一个商标一旦被核准注册,在所有的欧盟成员国都享有专用权。该原则要求对在某一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其他成员国也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某一成员国已注册或初步审查合格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该申请将被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复审。如果申请人对欧洲专利局的复审决定仍不服,可以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

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该案件将被法院受理并进行审理。

欧盟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首次申请之日起计算。

四、 公告与异议

1、公告:在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商标主管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公告。申请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提出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应向欧盟商标局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若该声明以英文书写的,应提供其翻译),并说明其商标在欧盟或其他国家是否已经被注册或使用。如没有被注册或使用,该声明将被视为无效;如有任何异议,该声明将产生效力。

2、异议:欧盟商标局在接到异议时,会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商标申请的决定。如果该决定是依据在先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先商标注册的公告或在先商标申请的实质审查所作出的,异议申请人可以请求驳回其注册申请;如果异议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或者异议不能成立,则会被驳回。

五、 商标予以注册

在一个或多个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提出申请。

受理:在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3个月内将有关文件发送至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

审查:申请人必须在自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其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即在先注册或在先权利在先)相冲突。如果相同,将驳回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如果商标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复审,或者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的期限内向欧盟商标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公告:对初审通过的商标,将刊登在欧盟商标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为异议期。任何人都可以在此期间提出异议。

核准:异议期结束后,商标注册处将核准商标注册,并下发核准通知书。

六、 注册后的使用及续展

1.欧盟商标自申请之日起的三年内,商标注册人享有在欧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此期间,任何第三方均不得以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欧盟27个成员国内进行注册或使用该商标。

2.注册申请被核准后,商标注册人应于注册之日起5年内使用该商标,同时支付每件5欧元的费用。否则,任何人可在5年后请求撤销该商标。

3.如果注册申请的有效期是10年,在此期间内,如果没有任何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该商标,则可以要求恢复权利。在此期间,如果任何第三方以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欧盟成员国国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可以请求法院禁止侵权诉讼。

4.注册申请被核准后,如果商标权人没有正当理由在10年内未使用该商标,将被撤销。

七、 有效期10年。

1.欧盟商标在一个欧盟成员国的全部领域内获得保护,无论该欧盟成员国是否与美国有双边保护协定。可以对任何商标的一部分提出申请,包括颜色组合、声音等,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可注册性。

2.如果欧盟商标仅在一个欧盟成员国的一种或几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则不能认为该商标已在其他成员国得到保护。但是,如果欧盟商标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使用一样,则该商标可作为单一国家使用的基础。

3.如果一个商标仅由一个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构成,而这些要素均不具有显著性,则不得作为单一国家使用的基础。

以上内容就是对欧盟商标注册流程的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作出详细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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