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韩国设立特许院并制定了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特许法》,该法主要参照美国《专利法》内容制定。1961年至1963年,韩国大幅修订《特许法》,将其分离成产业财产权3种法律,分别为《特许法》《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为建立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韩国于1980年5月4日加入《巴黎公约》,于1984年8月10日加入国际《专利合作条约》。
韩国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适用先申请制度、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和授权后异议制度。如果要求优先权,则须自在先申请日起16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本。韩国知识产权局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进行专利申请公布。申请人也可以在此期限之前申请早期公布,以便在侵权纠纷中获得充分保护。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根据韩国专利法,“发明”保护利用自然法则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具有高水准的新技术方案。
专利授权的条件
除以下发明外,具有工业适用性的发明可申请专利: (1)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在韩国或外国已为公众所知或实践的发明; (2)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已在韩国或外国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的发明,或通过电信线路向公众公开的发明。
任何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或可能损害公众健康的发明都不能申请专利。
专利权权利
出于商业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应视为侵犯专利或独占许可: (1)如果专利是关于产品的发明, 制造、转让、租赁或进口专门用于制造该产品的产品,或提议转让或租赁该产品;(2)如果专利是关于工艺的发明, 制造、转让、出租或进口专门用于实施该工艺的产品,或提议转让或出租该产品。
专利保护期
韩国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从申请日起计算。关于农药或医药的专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延长保护,最多延长5年。发明专利采用实质审查制度,自申请日起5年内向韩国政府请求实质审查。